(2015)丽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天津佰首瑞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杰、田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佰首瑞典当行有限公司,张杰,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佰首瑞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407号-1001。法定代表人李宗楠,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田丽。本院在执行天津佰首瑞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杰、田丽借款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280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03650元,执行费5954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学森审判员 卢玉岭审判员 滕金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