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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段承政与杨峰、汉川市光大精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7号申请执行人:段承政。被执行人:杨峰。被执行人:汉川市光大精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法定代表人:杨峰。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峰、汉川市光大精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94,4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