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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管昌强与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昌强,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管昌强,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康家圣,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守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李俊,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生,施工人员,住江苏省如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李俊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李俊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李俊在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曹必祥代理审判员  孙 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