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管昌强与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昌强,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管昌强,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康家圣,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守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李俊,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生,施工人员,住江苏省如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李俊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李俊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李俊在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曹必祥代理审判员 孙 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