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民初17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4148-4。法定代表人董翠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强,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张飞,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原告鄂尔多斯市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班银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强及被告张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3535.77元,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依法开庭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飞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位于东胜区大恒郦城小区9号楼1单元601室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物业费3535.7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班银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