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三辖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任晓雁与河南超然商贸有限公司、关小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雁,河南超然商贸有限公司,关小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三辖初字第506号原告任晓雁被告河南超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法。被告关小婉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雁诉被告河南超然商贸有限公司、关小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超然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宛城区法院,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5年3月30日被告河南超然商贸有限公司与任晓雁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上注明签约地点南阳市宛城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河南超然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被告河南超然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诉讼费18300元退还原告任晓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及填写完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国华审判员 于海英审判员 鄂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东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