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明与孙雁冬、苏州尚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孙雁冬,苏州尚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宏盛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719号原告李明。委托代理人施春兰、李文渊,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雁冬。被告苏州尚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号8层东侧。法定代表人XX。被告苏州宏盛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杨振菊。原告李明与被告孙雁冬、苏州尚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宏盛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偿还能力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96元,减半收取12648元,由原告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晓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