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007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陈斗强与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左建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斗强,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左建飞,宫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793-2号原告陈斗强。委托代理人戴建君,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捕鱼港村。法定代表人左建飞,董事长。被告左建飞。被告宫会玲。委托代理人冯淑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斗强与被告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左建飞、宫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斗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进人民陪审员 麻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佳丽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