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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静、许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许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26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4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钢兴达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许文彬,女,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武钢实业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陈静诉许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效力。权利人陈静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许文彬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许文彬向申请执行人陈静支付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2、被执行人许文彬向申请执行人陈静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到2016年1月21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0.25元;3、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文彬银行存款人民币30,460.2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