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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邱儒立与简永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儒立,简永旺,简水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邱儒立,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卢榕然,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简永旺,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简水昌,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邱儒立与被告简永旺、简水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儒立的委托代理人卢榕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永旺、简水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儒立诉称,被告简永旺的闽F251**车挂靠在原告经营的永定区翔荣物流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3769元,用于缴交该车车辆保险费,2014年4月14日被告简永旺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月利息2%计算,由被告简水昌担保。现闽F251**车已经被被告简永旺卖掉,该车的所有人是被告简永旺。出具借条和起诉后,两被告都未归还过借款及支付过利息。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简永旺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3769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约定利息2%计算,时间从2014年4月14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为止),担保人简水昌连带归还;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简永旺、简水昌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借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简永旺向原告借款13769元,月利息按2%计算利息,由被告简水昌担保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简永旺、简水昌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已依法公告送达给两被告,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是对自身抗辩权的放弃,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被告简永旺向原告借款13769元,用于缴交闽F251**号车保险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由被告简水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兹有简永旺向邱儒立借人民币壹万叁千柒百陆拾玖元整(¥13769.00元)用于垫交闽F251**车辆保险费,借款期限为12月,此款项由闽F251**车辆做抵押,按2%利息计算每个月利息为275元,时间从2014年4月14日到2015年4月13日止保证到期还清此款项。担保人对此笔借款负连带偿还责任,签字生效以此为据。借款人:简永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担保人:简水昌(指模)身份证号码:(指模)手机号码:2014年4月14日(新历)”。借款后,两被告未支付过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简永旺向原告借款13769元,约定月利率2%,由被告简水昌作连带责任保证,有被告简永旺出具的借条为证,并有原告的陈述相佐证,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简永旺归还借款13769元,并支付从2014年4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即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本案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4月13日,至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10日,本案的保证期间未超过6个月,故原告要求被告简水昌对被告简水旺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被告简水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简永旺追偿。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简永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邱儒立归还借款13769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4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简水昌对被告简永旺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简水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简永旺追偿。如果被告简永旺、简水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元,由被告简永旺、简水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福 柱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人民陪审员 陈 建 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佩(代)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