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石某、肖某与肖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肖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328-1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肖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