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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石某、肖某与肖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肖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328-1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肖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