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文娟与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1274号原告黄文娟,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小云,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1幢1-3层,组织机构代码:74851797-4。法定代表人汪传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刚,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文娟与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聂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娟委托代理人刘小云,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娟诉称:2012年1月10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滨江六合盛世古南蓝湾24栋1单元802房,合同约定2014年1月15日前交付房屋。但是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约定,逾期90日以上,每日按房屋总价384484元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截至2015年5月31日已经延期501天。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月16日起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截至2015年5月31日违约金为57790元。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于2015年5月27日通知原告收房。同时,合同约定按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过高,该违约金明显超过了原告的租金损失,应以��时期同地段的租金损失作为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依据,参考之前对房屋租金评估的鉴定报告来计算逾期交房的租金损失。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原告黄文娟与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黄文娟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吉安市沿××房××套,房屋面积为92.07平方米,单价为4175.99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384484元。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在2012年1月10日首付房款124484元,余款260000元向被告指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1月15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逾期超过90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清了全部购房款。2015年4月17日,被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2015年5月3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收房通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预收款专用收据,被告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在2014年1月15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是,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符合交房条件,并于2015年5月31日通知原告收房,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2015年5月30日,被告逾期交房500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因原告主张违约金标准按日万分之三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767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文娟逾期交房违约金57672.6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聂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