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渝北区宏宇石材经营部与重庆大西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北区宏宇石材经营部,重庆大西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973号原告渝北区宏宇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12号B幢1-14。经营者邵桂秋,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夏华平,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西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36号(华安大厦)28层A1座,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邦兴北都27-11,组织机构代码70938737-X。法定代表人张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辉,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键,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渝北区宏宇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宏宇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大西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大西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邦兴北都27-11,重庆市渝中区不是其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宏宇经营部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12号B幢1-14,被告大西洋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为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36号(华安大厦)28层A1座,大西洋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邦兴北都27-11。2013年4月21日,宏宇经营部与大西洋公司签订了《石材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宏宇经营部向大西洋公司酉阳万禧广场售房部施工现场提供墙面大板、大厅吧台等石材,货到付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1000元/天违约金等内容。嗣后,双方发生争议,故宏宇经营部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宏宇经营部明确表示,大西洋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邦兴北都27-11,其对大西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大西洋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邦兴北都27-11,重庆市渝中区不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依法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大西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且原告宏宇经营部对被告大西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异议,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雅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