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6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鲍孝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迟晓莹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孝鹏,迟晓莹,华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48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488号申请执行人鲍孝鹏,男,1997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理人鲍克军,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迟晓莹,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华志强,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本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鲍孝鹏与迟晓莹、华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归还鲍孝鹏借款人民币535341.8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的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仲华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李仲华审判员 高松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