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岳阳市岳阳幸福小区。被执行人任某,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岳阳市天伦国际楼盘工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任某赔偿申请执行人熊某某损失共计16654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4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任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某的银行存款17194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 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