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朱钟诉被告上海威力克彩印厂、高慧敏、高爱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钟,上海威力克彩印厂,高慧敏,高爱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254号原告朱钟,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威力克彩印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高慧敏,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高爱弟,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朱钟诉被告上海威力克彩印厂(简称威力克厂)、高慧敏、高爱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小国独任审判。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16年1月15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忭毅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钟诉称:2015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威力克厂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威力克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5月11日,月利率2.5%,利随本清,并约定若威力克厂到期未按约归还本息,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被告高慧敏、高爱弟作为保证人,承诺为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2月13日,原告向威力克厂提供借款130万元,后威力克厂于2015年6月8日、9月14日、10月14日分别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20万元、25万元,余款3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威力克厂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2、被告威力克厂偿付违约金30万元;3、被告高慧敏、高爱弟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补充诉称:鉴于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根据法律规定予以降低,且因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5万元,应由被告承担。故调整本案诉请为:1、被告威力克厂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2、被告威力克厂偿付违约金(以3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3、被告威力克厂支付律师费5万元;4、被告高慧敏、高爱弟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律师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被告威力克厂、高慧敏、高爱弟未作答辩。鉴于三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威力克厂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威力克厂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本金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超过法律规定,本院酌情调整为3万元。被告高慧敏、高爱弟为被告威力克厂的债务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保证,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放弃当庭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威力克彩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钟借款本金35万元。二、被告上海威力克彩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朱钟违约金(以3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上海威力克彩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钟律师费3万元。四、被告高慧敏、高爱弟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被告上海威力克彩印厂的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慧敏、高爱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威力克彩印厂追偿。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3,5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小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