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许立涛,祝庆胜,许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栖霞市人民法院()稿纸拟稿人:初审人:签发人:1月10日1月10日1月10日本件页栖霞市人民法院20年月日印发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407-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被执行人许立涛。被执行人祝庆胜。被执行人许立成。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与上述三名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立成在栖霞市农村商业银行庙后支行账户90×××45的存款20000.00元、账户90×××88的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一月××日书记员 高东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