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二终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北京广益丰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德惠市水利局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广益丰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惠市水利局,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终字第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益丰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紫方园一区*号楼*层。法定代表人王国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蕴奂,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惠市水利局。住所德惠市德大路德大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徐志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景才,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德惠市米沙子镇102国道。法定代表人尚祖军,镇长。委托代理人宋文政,镇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贾文宇,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广益丰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民重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广益丰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红、张蕴奂,被上诉人德惠市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景才,原审被告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的其委托代理人宋文政、贾文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3)德民重字第18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北京广益丰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