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佟立伟与河南知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立伟,河南知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99号原告佟立伟,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南知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向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立伟诉被告河南知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立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佟立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99元,减半收取2299.5元,由原告佟立伟负担。审 判 长 杨 警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