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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罗延珍、余三姐与朵文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延珍,余三姐,朵文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79号原告罗延珍,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5日。原告余三姐,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6日。被告朵文礼,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延珍、余三姐与被告朵文礼追索劳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延珍、余三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延珍、余三姐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延珍、余三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罗延珍、余三姐太负担。审判员  余存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南海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