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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77号罪犯王涛,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黄家寨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以(2006)渭刑初字第000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执行自2006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6月2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12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9日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12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