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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明易与珠海市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易,珠海市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易,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30,住江西省南康市。被执行人珠海市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诸清华。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执6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14日冻结了珠海市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珠海农商银行80×××45账号,因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珠海市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珠海农商银行80×××45账号上人民币存款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祖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