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绵阳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霍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5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金菊街32号。法定代表人陈晚霞,总经理。被执行人霍超,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3日,住绵阳高新区。绵阳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霍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霍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霍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19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