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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商秀环等与商登臣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宗勤,商翠苓,商翠霞,仇光华,商登臣,商百文

案由

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694号原告(担保人):商秀环,女,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商宗勤,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商翠苓,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商翠霞,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仇光华,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商登臣,男,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商百文,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秀环、商宗勤、商翠苓、商翠霞、仇光华与被告商登臣、商百文法宝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继承人邱宜华在被告商百文处的丧葬费、个人帐户养老金(失地保险)、政府补贴养老金共计9800元。担保人商秀环自愿以其所有的现金2000元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商秀环、商宗勤、商翠苓、商翠霞、仇光华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商秀环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商百文的银行存款9800元或查封被告商百文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