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依贵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71号罪犯依贵杰,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依贵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依贵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依贵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依贵杰于2012年3月至6月,在白山市江源区其自家中,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孙海石、李炳新、秦飞等人共重约2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1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84.3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依贵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在监月消费高,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且系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依贵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