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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何金云、柳红青等与杨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云,柳红青,柳完,柳伟洲,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何金云。申请执行人柳红青。申请执行人柳完。申请执行人柳伟洲。被执行人杨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杨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荣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