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XXX申请执行吴吉印、吴吉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吴吉印,吴吉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32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吉印,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吉厚,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XXX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吉印、吴吉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吴吉印、吴吉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XXX赔偿款4358.1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吉印于2016年1月18日履行2394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剩余的2000元于2016年2月5日之前全部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阎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吴吉印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