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句容柏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潘纪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柏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纪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句容柏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杨三里自然村10号。法定代表人邹林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雨平,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纪峰。委托代理人俞悟生,句容市白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柏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纪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柏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蒙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