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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訾玲玲、王桂奋、王金华与吴富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訾玲玲,王桂奋,王金华,吴富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财保5号申请人訾玲玲。申请人王桂奋。申请人王金华。被申请人吴富建。申请人訾玲玲、王桂奋、王金华以与被申请人吴富建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吴富建驾驶的车牌照为皖06/XXXXX变形拖拉机一辆,訾玲玲用其在中国银行金坛支行的存款10000元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扣押吴富建驾驶的车牌照为皖06/XXXXX变形拖拉机一辆。二、冻结訾玲玲在中国银行金坛支行的担保款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桂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云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