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54号原告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博,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青县被告李伟,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兴龙国际城9-4号,身份证号码:130202198206058013。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李 爱人民陪审员 李东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