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苗桃红与张怀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桃红,张怀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01号原告苗桃红,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生林,安阳市文峰区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怀印,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桃红诉被告张怀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燕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