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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4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传华与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华,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428-4号申请执行人周传华。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潍坊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潍坊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00000元。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士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