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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6号原告刘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必彬。被告刘某乙,居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对被告刘某乙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