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高安市宏瑞涂料有限公司、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宏瑞涂料有限公司,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宏瑞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原化肥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8923983-0。法定代表人蓝国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求根,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高新科技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118048-X。法定代表人杜岳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宏瑞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87073.5元,未执行标的87073.5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代理审判员 陈旭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