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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县晨星饲料厂与董保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县晨星饲料厂,董保江,李德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848号原告北京市通县晨星饲料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组织机构代码:X0043XXXX。投资人姓名宋国军,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被告董保江,男,1961年8月6日出生。被告李德清,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通县晨星饲料厂(以下简称晨星饲料厂)诉被告董保江、被告李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晨星饲料厂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晨星饲料厂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通县晨星饲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县晨星饲料厂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臧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