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字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学先与杨新风、杨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先,杨新风,杨帅,杨永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字180号原告:杨学先,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9日。被告:杨新风,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生。被告:杨帅,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生。被告:杨永玉,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先与被告杨新风、杨帅、杨永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杨学先负担。审判长 崔耀润审判员 张晓伟陪审员 王连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赫华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