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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某甲、王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某甲,王某甲,武某乙,贾某,王某乙,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541-1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马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武某甲。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武某乙。被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执行人武某甲、王某甲、武某乙、贾某、王某乙、李某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燕人民陪审员  王博人民陪审员  郝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