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中商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庞桂英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桂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桂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28号。负责人:梁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立坚,该单位职工。上诉人庞桂英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因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城市人民法院(2015)禹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桂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庞桂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上诉人庞桂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立英代理审判员  马丽华代理审判员  宋珊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