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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9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曹亚蓉与孟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亚蓉,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984-2号申请执行人曹亚蓉,女,汉族。被执行人孟伟,男,汉族。曹亚蓉与孟伟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秦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调解书,孩子由曹亚蓉抚养,孟伟每月10号前支付600元生活费,医疗,教育凭票各半承担,见票支付,其中教育费用3000元以上提前协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孩子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13930元。本案执行费110元由孟伟承担。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98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