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国清与乔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清,乔志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322号原告吴国清,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乔志会,男,汉族,个体户,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吴国清诉被告乔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邵振国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国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志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乔志会向原告吴国清借款500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志会给付原告吴国清借款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乔志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