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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收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甲诉被告史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史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陕0481民初收98号原告史某甲,男,汉族。被告史某乙,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某甲诉被告史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晨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0年7月9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被告婚后经常离家,2014年4月再次离家至今未归。原告于2015年5月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法庭调解,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9月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史某甲提出离婚,被告史某乙表示同意,依法予以准许。二、原告史某甲一次性支付被告史某乙经济帮助3000元,陪嫁物被子7床、床单数条、凤凰牌女式自行车一辆及女用衣物归被告史某乙所有。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甲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