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王永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王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诉讼代表人何静,行长。被执行人王永飞。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永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61368.72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6193.75元、滞纳金人民币3500元(该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4年8月1日,2014年8月2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永飞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