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6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温连国与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连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6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路红岗东村路桥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声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元,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连国,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水生,浏阳市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连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6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6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丁念红审判员 张文欢审判员 游慧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李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