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惠生与胡甜,李亚非,杨永欢,罗新华,罗碧兰,罗浩天等其他民事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惠生,罗浩天,罗逸珊,罗新华,罗碧兰,胡甜,杨永欢,李亚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黄惠生。被执行人罗浩天、罗逸珊、罗新华、罗碧兰、胡甜、杨永欢、李亚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罗浩天、罗逸珊、罗新华、罗碧兰、胡甜、杨永欢、李亚非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伟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