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5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与朝阳北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朝阳北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5156号原告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克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文章,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北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北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盖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