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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董章建与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章建,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董章建,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高庆周,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赵斌,总经理。被告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柴永明,经理。被告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朱爱敏,董事长。原告董章建与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章建的委托代理人高庆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7日,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田置业”)经被告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荷股权”)分支机构被告泰安分公司担保与原告董章建在其位于泰安市岱宗大街317-12号办公室签订了瑞字〔2014〕第14号《投资担保合同》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合同约定:董章建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投资期限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投资的年收益率为13.8%;乙方(即皇田置业)保证甲方(即董章建)按时足额收回投资资金和投资收益,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收益率按日计收违约金。如违约,另需交纳5%的违约金等。同时约定:本合同项下投资的担保方式为丙方(即被告瑞荷股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如乙方(即被告皇田置业)未按照合同期限归还投资和投资收益的,丙方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乙方所有应付款项”。“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支付了相应款项,被告皇田置业出具《收据》一份,被告瑞荷股权另行��具《担保承诺函》一份;后被告按月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27日。到期后,被告皇田置业并没有偿还原告本金;被告瑞荷股权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瑞荷股权及泰安分公司自始至终均未明确告知原告所谓投资所对应的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利润率等,尤其所有手续均在被告瑞荷股权泰安分公司办公室办理,从未见过被告皇田置业的相关人员;因此原告认为,本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所谓“投资收益率“实为借款利率。被告皇田置业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瑞荷股权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决:1、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董章建借款30000元;2、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元及按年利率13.8%自2015奶牛6月27日起至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还���之日的利息;3、被告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泰安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未答辩。被告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原告董章建(甲方)与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丙方)、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投资担保合同》,编号:瑞字〔2014〕第14号,约定:甲方向乙方投资,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投资金额为3万元,投资期限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投资年收益率为13.8%。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合同第2.1款约定,乙方应按约定日归还甲方投资和投资收益,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收益率按日计收违约金。合同第六条约定,如违约,需交纳5%的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合同丙方一栏,加盖有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单位印章,同时加盖有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敏的印章。《担保承诺函》中丙方一栏亦加盖有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单位印章以及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敏的印章。2014年12月27日,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注明:“今收到董章建投资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投资款项用于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期限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以上事实有《投资担保合同���、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董章建与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向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交付了借款30000元,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3.8%,自2015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违约需交纳5%的违约金,故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其对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有限公司所负以上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章建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章建借款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自2015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董章建违约金1500元。四、被告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告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山东皇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瑞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钦亮人民陪审员  焦和泉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范士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