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某县人,某县某镇卫生院职工,住某县某路。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某县人,某县地税局职工,住某县某路某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望民督字第00015号支付令,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0000.00元,但被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系某县地税局职工,并有月工资收入xx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某某在某县地税局的月工资收2500元(自2015年2月起至本院通知停扣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光审 判 员 杨光勇助理审判员 司涤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华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