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立行终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会荣起诉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撤销公告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立行终字第001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会荣,女。委托代理人:马俊胜。王会荣因起诉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撤销公告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行立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王会荣上诉称,2015年4月8日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八号公馆商业住宅项目公告没有分清地类,没有载明所有批件和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没有载明被征收户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诉人被征收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是蔬菜基地,是省、市、区县无权审批的土地。没有被征收户的知情、确认材料和听证笔录,程序不合法。增减挂钩不明确,须详细材料,且超规模用地。要求撤销大石桥市政府2015年4月8日-2015年7月8日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是对辽宁省政府辽政地挂字【2012】299号文件批准将钢都管理区胜利村、南楼开发区徐家村、西江村合计25.4762公顷土地征为国有的公告,不是针对上诉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所作的行政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