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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奇男与孔祥菊、臧日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奇,孔祥菊,臧日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636号原告:刘奇男,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孔祥菊,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臧日强,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所地辽源市。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奇男诉被告孔祥菊、臧日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奇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奇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奇男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家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敬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