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艳与任士全、李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艳,任士全,李广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52号原告刘海艳。被告任士全。被告李广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艳与任士全、李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任士全、李广玲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星花园小区12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海艳与任士全、李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任士全、李广玲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星花园小区12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一处(房权证号:0904**)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任士全、李广玲负责保管,不得过户、变卖、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