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罪犯韩继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47号罪犯韩继龙,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双城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6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继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63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韩继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9年7月2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原判认定,韩继龙伙同郭峰、裴景涛经预谋抢劫后,于2010年2月2日23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28-14号楼楼下,采取持刀威逼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春波、王春影姐妹二人人民币135元、天时达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赃物价值人民币320元,后被三人挥霍。2009年4月13日凌晨,韩继龙在长春市南关区吉林大学南岭校区操场南侧,持斧子抢劫被害人手机二部,人民币900余元,赃物赃款被挥霍。韩继龙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29.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2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4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韩继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继龙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